“厦门大学会计学科教师与研究生系列Seminar”之七十三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题目:惩罚比奖励更能促进员工学习吗?——基于财会人员在线学习人工智能知识的眼动实验证据

报告人:黄  锨  博士研究生

主持人:熊  枫  副教授


2020年11月13日下午,在第七十三期“厦门大学会计学科教师与研究生系列Seminar”上,博士研究生黄锨报告了与陈亚盛教授和王建莉同学合作的论文《惩罚比奖励更能促进员工学习吗?——基于财会人员在线学习人工智能知识的眼动实验证据》。以下为讲座报告内容概要。



本次报告从四个方面展开,黄锨同学首先对该研究的相关背景进行介绍;然后概括了文献综述;接下来对具体的研究方法与模型进行了说明;最后对实证结果进行分析。


     首先,作者向大家介绍了问题的提出并从实践和学术两个方面对为什么研究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关解释。随后作者介绍了研究的方法,本研究通过招募81名财会专业学生,模拟“财务人员通过在线学习项目学习人工智能知识”的场景进行实验,实验的自变量为激励合同的框架以及激励合同的结构,实验的因变量为被试的学习成效。同时运用眼动跟踪仪测量了注意力水平和深层学习这两个学习场景下重要的中介变量。基于此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作者提出如下假设:
     H1:激励合同框架会对财会人员在线学习人工智能知识的效果产生影响,具体而言,相较于奖励框架的激励合同,惩罚框架的激励合同更能提高财会人员的学习成效;
     H2a:相较于奖励框架合同,惩罚框架合同对个体注意力水平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H2b:注意力水平在激励合同框架和学习成效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H3a:相较于奖励框架合同,惩罚框架合同下个体会更多的采用深层学习策略;
     H3b:深层学习策略在激励合同框架和学习成效的关系中起中介作用;
     H4a:激励合同结构正向调节了激励合同框架与学习成效之间的关系。相较于计件薪酬,目标薪酬下财会人员学习人工智能知识的效果更好;
     H4b:激励合同结构正向调节了激励合同框架通过注意力水平对学习成效的中介效应,即相较于计件薪酬,目标绩效薪酬下激励合同框架通过注意力水平对学习成效的间接影响作用更强;
     H4c:激励合同结构正向调节了激励合同框架通过深层学习策略对学习成效的中介效应,即相较于计件薪酬,目标绩效薪酬下激励合同框架通过深层学习策略对学习成效的间接影响作用更强。

     通过研究设计,构建模型并进行实证分析,验证了相关假说成立。


该研究的主要贡献有:

     1.回答了如何通过设计有效激励手段以提升员工学习成效这一当下企业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
     2.启发企业管理层在设计学习目标的激励计划时,应采用惩罚框架和目标结合的激励合同,以更好地激励员工达到良好的学习成效。

最后,现场老师、同学与报告人进行了提问交流与讨论,第七十三期“厦门大学会计学科教师与研究生系列Seminar”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