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5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所得税》应用指南


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 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  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 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  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则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 1000 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 1500 万元,如计税基础

仍维持 1000 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500 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 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通常不会 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  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  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比如,上述企业  因某事项在当期确认了 100 万元负债,计入当期损益。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确认该负债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该负  债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

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分析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  债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企业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于购买日比较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按照本准则规定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除外。沿用上述举例,假定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3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


期初余额,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 500 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确认 165 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负债产生的 100 万元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应确认 33 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

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 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  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  关的证据。

三、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即: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 所得税收益)

仍沿用上述举例,该企业 12 31 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

××企业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500

1000

500


2

负债

100

0


100


合计



500

100


假定除上述项目外,该企业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 基础不存在差异,也不存在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该企业当期按照  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所得税为 600 万元;该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 税费用以及所得税费用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33%=16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33%=33(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6533132(万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 = 600 万元

所得税费用=600132732(万元 四、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


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三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 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