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图书资料管理办法(草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2日

    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图书资料是进行高水平会计学研究的基础和保证。为提高图书资料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把中心资料室建设成为本学科一流的图书资料中心,发挥本中心在图书资料方面的网络辐射作用,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 图书资料的借阅

(一)中心图书资料对国内外研究者开放。国内外会计学研究者凭有效证件(含护照、工作证、介绍信等),可在中心资料室查阅自己所需图书和资料。

(二)中心图书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大型丛书、工具书、外文原版书、珍稀复制本书、音像等图书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能在本阅览室阅览。

(三)中心普通图书资料外借,须凭本中心发给的图书证登记办理,凭证一次可借书5册,借期为10天。如需续借,应在借期内持图书证和续借图书,到中心资料室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为5天,一般图书只能续借一次,所借图书必须按时归还。如在借期内不按时归还,迟还一天,每册图书处罚金人民币0.5元。

(四)一般藏书、静电复制本图书资料,读者因研究所需,经资料管理人员同意,可在中心文印室复印,费用自理。

(五)未经图书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图书资料携带出资料室。如违反规定擅自将图书资料携带出资料室,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二、图书资料的采购

(一)中心图书资料实行专人采购制度。大型图书资料的采购,由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根据课题所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资料管理人员同意并报经主管主任批准后方可购置。中心专、兼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中心名义购置图书资料。否则,资料室不予验收,有关费用自理。

(二)中心日常采购图书资料,由资料室管理人员和主管主任负责。购买、复制无定价的单件资料(含缩微和静电复制等),原则上由研究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主任同意后,由两人经手方可购买和复制。

三、图书资料损坏、丢失的赔偿和处罚

(一)中心图书资料是国家财产,中心资料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必须对其进行珍惜、爱护和妥善保管,严防损坏和丢失。

(二)严禁在中心图书资料上乱写乱画或作任何标记,否则资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借阅,并按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

(三)损坏、丢失图书资料,应按所损坏和丢失图书资料的原版本偿还,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无法按原版本归还,应按所损坏和丢失图书资料价格的10倍加上50元金额处罚。

 


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

 2000年3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