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书人员为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及参与研究课题的研究生。
2.每人每次限借3本。每次借期为两个星期,可以延期一个星期,延期不还者,暂停借书资格半年。
3.丢失书刊,可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如无法偿还书刊,则依下列规定赔偿:
(1)外文原版书按原书刊价的10倍以上赔偿(含10倍)。
(2)遗失珍善本、线装书除按原价的10-50倍赔偿外。
(3)多卷书、丛书、连续出版物中的一部分,如可分卷添购,则按分卷价值的2-10倍赔偿;如不能分卷采购,则按全套图书总价值计算后再按2-20倍赔偿。
(4)期刊按一年价值计算后再按4-25倍赔偿。
(5)所丢书刊按表内倍数计算后仍不满20元者,按20元赔偿。
4.赔偿后,如在三个月内找到且完整无损者,可将原书归还中心,凭赔款收据领回原赔款的80%。
5.请自觉爱护图书资料,不得乱涂乱画,不得撕页、损坏图书。圈点、批注、撕割、玷污所借图书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书价50%至10倍罚款。
6.借书请到中心秘书处办理借阅手续,未经办理手续,擅自带书出库,依偷书论处;对偷书者,处以书价的10倍加上50元的罚款。
本条例自2002年3月5日起施行。
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
200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