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下午,第八十五期“厦门大学会计学科教师与研究生系列Seminar”在嘉庚二如期举行。在张国清教授的主持下,石昕博士报告了其与陈文瑞博士在刘峰教授指导下合作完成的近期研究成果《非处罚性监管影响会计稳健性吗?——基于交易所问询函的经验证据》,以下为讲座报告的内容摘要。

本次讲座中,石昕博士首先概括性地介绍了文章的研究问题、可能的贡献以及文献回顾,接着详细解释了理论分析、研究设计、实证结果及扩展分析,最终阐述了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
首先,石昕博士解释了研究问题为何重要。文章的研究问题是交易所问询函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会计稳健性,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问询监管已成为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第二,问询函政策与法律规范、立案调查等手段不同,不具备处罚性质,属于柔性监管,执行机构层级较低,且执法重点侧重提示风险而非违规处罚;最后,监管问询制度通过交易所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互动,强化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加强了对资本市场参与者产权的保护。
其次,文章可能的贡献包括:第一,丰富了以往有关管制与会计稳健性研究的相关文献;第二,从会计政策选择的角度丰富了问询函监管有效性的文献;第三,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深化问询函监管有效性的相关研究,有利于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厘清问询函监管对公司行为的具体作用机理,可以为政府部门深化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接着,石昕博士从会计稳健性、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因素、问询函监管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四个角度进行了文献回顾,说明了研究问题的重要性和创新性。进一步地,分析上市公司在收到问询函之后,可能面临公司风险增加、声誉损失、舆论压力、股价波动等负面冲击,审计师、债权人、媒体等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关注进一步放大了问询函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剧了公司的融资约束,因此,被问询公司通过提高自身会计稳健性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信贷趋紧及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由此提出假设1:限定其他条件,上市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其会计稳健性显著提高。进一步分析,问询函特征不同,对公司的威慑力度也不尽相同。文章选取问询频率、问询函长度、要求回函经过审计师发表核查意见的问函数量、包含重要问询事项的数量等方面衡量问询函的特征;提出假设2:限定其他条件,问询力度越大,被问询公司稳健性更高。
随后,文章依据研究假设构建了相应的研究模型并做出了实证分析。将2015-2019年数据剔除金融行业和缺漏数据样本,并对所有连续性变量进行上下1%水平上的缩尾处理,最终得到3400家上市公司的12510个公司年度样本,并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实证回归分析、内生性检验、安慰剂检验、稳健性检验和分组检验,得到结论:交易所问询函正向影响会计稳健性,问询力度越强会计稳健性越高。其主要影响机制是融资约束和风险,投资者关注度高和数字金融发展水平低的分组正向作用更大,不具有长期效应。
文章的政策启示包括如下三点:第一,被问询公司应及时优化公司内部的信息环境,进行“自我修正”,以降低因收到问询函而引致的负面冲击;规制压力较高或外部环境不利的公司应防患于未然,完善其自身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公司经营;第二,提升监管问询制度的长期效应,证券交易所应当扩大监管范围,加强对关键问询事项的事后跟踪,充分发挥一线事后的作用,促进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第三,深化现行一线监管机构的能动性,创新一线监管措施,进而实现十九大报告中“创新监管方式”和“防范重大风险”的要求。
最后,报告者和在座的各位老师、同学们针对本篇文章进行了积极的交流与沟通,本次Seminar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