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会计学科教师与研究生系列Seminar”之八十七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2日


2021年10月8日下午,第八十七期“厦门大学会计学科教师与研究生系列Seminar”在线上如期举行,在张国清教授的主持下,沈江华老师报告了其研究成果《The Unintended Benefit of the Risk Factor Mandate of 2005》,以下为本次报告的主要内容。




首先,沈江华老师介绍了本文背景。200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颁布了一项法规(证券发行改革,SK法规第503(c)项),要求美国几乎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进行强制性风险因素(RF)的披露,企业为规避法律诉讼风险,将风险因素作为财务报表中前瞻性语句的保护条款,事无巨细地加以叙述,财务报表虽日渐详实,但信息的过载不仅加重了公司资源的负担,也导致投资者难以捕捉到真正重要的信息。




其次,沈江华老师介绍了本文的样本,即从SEC的Edgar数据库中获取了公司的10-K文件、来自Compustat的财务数据以及来自证券价格研究中心(CRSP)的股票价格数据,并在样本中排除了2005年的数据。为了确定公司是否在强制披露之前披露了风险因素,本文采用了在其10-K文件中搜索与RF相关短语的方法。如果公司在授权前阶段(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1日)披露了风险因素,我们将其定义为早期RF披露者,如果没有,则定义为晚期RF披露者。




沈江华老师介绍了论文的三大假设,分别为研究假设1:在2005年RF授权之后,与早期RF披露者相比,晚期RF披露者增加了前瞻性陈述(FLS)的数量,尤其是积极方面的前瞻性陈述(FLS);研究假设2:在2005年RF授权之后,由于积极的FLS增加,较晚的RF披露者的信息环境相对于早期的RF披露者有所改善;研究假设3:在2005年RF授权之后,晚期RF披露者的正面FLS数量的增加要更为明显地体现在那些经理认为从有意义的警示性声明中获得更高程度法律保护所带来好处的公司。


同时,沈江华老师介绍了所使用的双重差分法和2SLS模型,用以证实和验证假设1;展示了通过平均每日买卖价差百分比这一关键变量来衡量公司的信息环境,进而证明假设2的方法;使用了赫芬达尔指数、研发支出强度和公司过去是否曾在证券集体诉讼中被起诉等关键指标用以证实假设3。


最后,沈江华老师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结论和研究贡献,结论为之前未披露风险因素的公司(晚期RF披露者)比其他公司变得更愿意提供定性FLS,尤其是积极的FLS,这些企业的信息环境也有所改善,对于那些经理认为从有意义的警示性声明中获得更高法律保护所带来的好处的公司,RF指令会导致积极FLS更多地增加。贡献是本文揭示了有争议的披露法规的意外好处,并为诉讼风险与自愿披露之间关系的相关研究提供了补充。





研讨会结束之际,沈江华老师和在线的研究生们展开了进一步交流的探讨,本次简短而又精彩的Seminar在学生热烈的好评和点赞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