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刘馨茗副教授及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朱晓荞博士合作题为“监事主动辞职与审计师变更”的论文,发表于《会计研究》。

公司治理机制,是针对公司委托代理问题而发展的制度,是公司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约束制度之一。在不同国家、不同制度背景下,公司治理机制有不同的表现。而在中国,监事会制度在公司发展的轨迹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
回顾历史,我国监事会制度萌芽于夏、商、西周时期,在中国第一部成文公司法清政府的《公司律》中已有踪迹。之后,其在1994年正式被写入新中国首部公司法,并在借鉴德国、日本监事会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管机构一直非常重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行政监管机构更是不断加大对违规监事的处罚力度以提振其公司治理作用。然而,理论界与实务界至今尚未对监事会制度的有效性达成共识。并且,鉴于我国于2001年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实务界对于是否应该同时保留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至今仍莫衷一是。本文站在审计师与投资者视角,通过探究其在监事发生主动辞职的异动行为时的反应,从侧面检验监事会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监事制度的有效性。
为探究监事会制度的有效性,本文聚焦于监事主动辞职这个异动行为上,具体探究了三个层面的问题。其一,依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较高的法律风险是导致监事主动辞职的重要原因,本文对此做了直接检验。其二,在注意到监事主动辞职行为后,审计师是否会发生变更以管控风险。其三,在公司公告监事主动辞职后,投资者能否捕获相关风险并产生显著为负的市场反应。
基于2009-2020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本文实证发现监事主动辞职会向外界释放增量风险信号,会计事务所变更的可能性因此更高,市场反应显著为负。并且,本文进一步检验了调节影响事务所变更的因素,并发现风险程度不同的辞职行为呈现出差异化的信号作用,即更模糊的辞职原因、监督效果更强的监事辞职、继任监事的监督效果更差会导致事务所变更的可能性更大,而事务所行业专长、客户重要性将能影响审计师的反应。最后,基于监事个人层面数据,本文发现监事主动辞职是其应对法律风险的方式之一,故其辞职行为能够警示外部利益相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