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尽管这份规定主要是关于数据资源的讨论,但它涉及到的基础问题是:企业提供财务报告的目标是什么。
企业为什么要对外提供财务报告?企业对外财务报告的目标对象或使用者是谁?企业需要提供什么样的信息,才能够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进一步,准则中所采用的“向使用者提供对他们决策有用的信息”,是企业财务报告的法定义务?还是类似于互联网上所出现的“舆论绑架”?
目前,会计学术研究已经是一项“精密且复杂”的“技术活”,大量的学术文献引用多个学科的理论、采用各种高深的方法来讨论非常精妙的研究问题,但是,学术研究也需要正面一些最基础的问题,包括财务报告的目标。
一方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和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会计准则都将财务报告的目标表述为“决策有用性”,并宣称以此为基础来制定会计准则;另一方面,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相关的机构如公司财务人员、审计师等被问责,不是因为其“决策有用性”程度不足,而是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等。换言之,“决策有用性”只是一种要求,不是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性。
基于此,借鉴哲学上的“本体论”术语,本文提出财务报告的双重目标:本体目标和愿景目标。“决策有用性”是一种愿景目标,是期望达到的境界;而财务报告的本体目标应该是“如实反映”。事实上,几乎所有的资本市场上,让审计师、企业财务人员和法人代表承担与财务报告相关法律责任的,就是未能做到如实反映。
从如实反映角度出发,可以对数据资源的会计问题、目前广泛讨论的ESG问题、数智化时代财务报告问题等,提出不同的方向性意见。
或许,这为我们的学术研究,提出一个新的尝试方向:让我们用简单、朴实的方式,研究学科研究最基础的问题!
全文链接: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HboJJBuTKtRTqw1XOUWAwsQkAY-ICY988IfVZNx9kp56ScaL4tfHc0Bu1_I2dutbFOcsB5nGeFzw6YWq1ynSMxRwmmTVqk1yJ2aJnC5xuxi2B89MINSuRQ0Y6llW7BpxLGx_xLMEqow=&uniplatform=NZK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