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注:因本准则已失效,以下资料来源为
http://www.people.com.cn/zixun/flfgk/item/dwjjf/falv/5/5-1-09.html)
财会字[1992]33号
发文时间:1992-1-1
失效时间:2001-12-31
第五章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商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是指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包括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收回的长期投资,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按照实际缴付的金额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入账。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加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入账。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
对于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相应调整利息收入和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摊销的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或者实际利率法。
用于投资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递延投资损益,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递延投资损益的期末净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类或者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七条 其他单位投资和股票投资的核算,一般采用成本法。企业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25%以上,且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力的,也可以采用权益法。
长期投资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时,实际收到的款项与其账面成本和已登记入账的应收股利或者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以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由于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增减而相应增减长期投资账面金额的部分,均应作为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八条、拨付独立核算、不独立纳税的附属企业的资金,应通过拨付所属资金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拨付所属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或者实物、无形资产等的账面价值登记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