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1专有技术及专利权
一、本科目核算合营各方作为投资的和合营以后企业从外部购入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的价值。
二、以专有技术、专利权作为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从外部购入专有技术、专利权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专有技术或专利权的价值,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可分十年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1821其他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除场地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如商标权、版权、其他特许权等。
二、企业取得的其他无形资产,由合营各方作为资本投入的,应按规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由企业自外部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应以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可分十年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