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1992]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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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 |
发文文号 | 财政部令[1992]第5号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颁布日期 | 1992-11-30 |
实施日期 | 1993-07-01 |
废除日期 | 2008-1-15 |
原文网址 |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