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名称 | 企业财务通则 | 
| 发文文号 | 财政部令[1992]第4号 |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 颁布日期 | 1992-11-30 | 
| 实施日期 | 1993-07-01 | 
| 废除日期 | 2007-1-1 | 
| 原文网址 | https://www.taxhu.com/index.php?m=article&f=view&id=102650 |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使用期限或者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摊销。